JLG销售条款和条件

  1. 要约。豪士科捷尔杰(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卖方”)根据本销售条款和条件(以下称“条款和条件”)向买方出售订单中指定数量和价格的产品或服务(以下称“产品”),数量和价格以订单中约定的为准。买方承认并同意,产品交付之前,卖方可根据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的增加对产品价格征收附加费(“附加费”)。如果该产品不是在买方提交订单的同一年交付,卖方也可以调整产品的基本价格,以反映卖方的年度定价更新(“价格调整”)。订单只有被卖方接受,才对卖方有约束力。卖方保留在任何时候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拒绝订单,以及随时撤销对订单的接受的权利。
  2. 买方提交的订单。除非卖方以书面形式签字接受,否则买方提交的订单中包含的条款与本条款和条件中约定的条款不同,对卖方不具有约束力。
  3. 买方取消和重新计划。取消和重新计划须经卖方接受,并根据卖方当时的政策收取取消费用和提高价格。订购数量的任何减少应构成本条款规定的部分取消。
  4. 接受。本条款和条件构成卖方的要约,且该要约仅可按这些条款和条件接受。不接受任何额外或冲突的条件或修改。这些条款和条件取代买方订单或其它文件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买方订单或其它文件的任何额外或冲突、或修改的条款和条件。
  5. 装运,损失的风险和所有权。除非付款通知中另有约定,否则本条款和条件项下产品由买方自提,买方承担产品交付后的所有损失、损坏或毁坏风险。产品交付给买方后,卖方仅出于担保目的保留对所有产品的所有权,直至全额付款,卖方可在买方违约时选择收回产品,并向买方收取任何差额。如果买方延迟提货,卖方保留向买方开具付款通知和储存产品的权利,费用由买方承担,和/或根据卖方当时的政策收取费用。
  6. 付款。产品的所有价格均应根据本条款和条件以及每份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卖方可自行决定要求在发货前付款或提供满意的担保。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向卖方支付自违约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若卖方因收取本协议项下到期款项而发生任何法律或其它费用,买方同意在本条规定的款项之外,支付实际发生的该等费用,包括任何律师费。
  7. 税费。此处所称产品的所有价格均不包含税费,卖方最终收取的价格还应包含相关税费。
  8. 保证。卖方针对产品的唯一保证是装运时有效的适用于产品的新产品的标准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新产品保证不延伸至第三方提供的材料、组件或服务或第三方安装的缺陷。因化学反应、或研磨材料导致的缺陷,以及因超出产品的额定容量的作业或产品的不适当使用产生的缺陷,不得视为新产品保证中的缺陷。如果在新产品保证期内,卖方未授权的实体进行任何修理或变更,或对任何部分进行更换,或未根据卖方批准的服务手册进行上述工作,或使用卖方批准在产品使用的部件、配件或附件之外的内容,买方应支付该等修理或部件,且不得向卖方追索,且卖方应免于针对该等部件或组件,以及其相应的修理、变更或更换提供新产品保证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新产品保证不得延伸至第三方提供的材料、组件或服务的缺陷。在任何情形下,卖方不承担任何个人、企业、公司或其它实体因卖方或其他人提供的产品或其任何改正或变更的缺陷所产生的索赔的任何间接或特殊的赔偿。在此使用的“间接”或“特殊”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销售损失、订单损失、利润损失、收入损失、增加的管理费用、人工和材料费用以及制造变更费用及运营低效。卖方的新产品保证的最高限额为该保证所适用的产品下向卖方所支付的金额。新产品保证构成卖方针对产品的全部保证,且买方明确同意买方在保证下的救济以及索赔是唯一的。卖方不承担新产品保证所涵盖的产品相关的任何其它保证或责任,也未授权任何其他人代表其承担该等责任。卖方明确放弃针对产品的任何及所有其它保证,无论其为任何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适用于任何特定销售目的,以及产品的质量或说明的明示或默示保证。如果发生与产品相关的任何事故,并导致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买方未能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卖方或允许卖方及其代表立即接触该产品买方控制的与产品及事故相关的所有记录,则保证无效。本条规定的责任限制以及新产品保证应适用于针对卖方提出的任何要求或诉讼,包括可针对卖方主张责任的基于疏忽、违约、违反保证,严格责任或任何其它法律理论的任何索赔。
  9. 交叉赔偿。对于因 (i) 使用或操作从卖方处购买的产品;或 (ii) 买方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要求、伤害、诉因、损失、损害、罚款、处罚或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利息支出(统称为“索赔”),买方应向卖方以及卖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和关联公司进行赔偿、为其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如果对卖方提出的索赔一旦被证实,需要买方进行赔偿,则买方有义务支付卖方的所有辩护相关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从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之日起计算。无论卖方是否提出此类要求,卖方应保留日后要求偿还所有辩护相关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的权利,并应在任何时候保留选择法律顾问和进行辩护的权利,即使买方已同意接受辩护费用的要求。对于因卖方制造的产品的设计或制造缺陷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责任,卖方应向买方进行赔偿、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但是,如果第三方的索赔是由于买方的疏忽、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则买方无权获得上述赔偿或辩护。双方根据本第 9 条达成的协议包括支付因任何索赔(包括任何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金钱赔偿索赔)而可能对被赔偿方作出的任何和解或判决的费用,以及支付为被赔偿方提供辩护的所有费用和成本,包括律师的合理开支。任何一方均无须就惩罚性损害赔偿或基于另一方故意或蓄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对另一方进行赔偿。赔偿方应及时、定期地向被赔偿方偿付索赔抗辩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开支。未经赔偿方事先书面同意(赔偿方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同意),受赔偿方不得就任何索赔达成和解或妥协,也不得同意作出其寻求赔偿的任何判决。被赔偿方应及时获得合理审查和批准赔偿方提出或协商的任何索赔解决方案的权利和机会,被赔偿方应善意行使该权利。
  10. 知识产权。除非此处另有规定,卖方特此授予买方非独占、不可转让的许可,允许买方仅在提供软件的目的范围内使用该软件(定义见下文),且买方无权对该软件进行再许可、披露、反汇编、反编译、反向工程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买方可将上述许可转让给购买产品的另一方,但另一方须书面接受并同意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买方应将此类转让通知卖方,且此类通知必须在销售后三十 (30) 天内发出。本软件及任何相关文档现在和将来都是卖方和/或其许可方的专有财产,本软件或文档的任何所有权或其他权益都不会转让给买方。在本条款和条件中,“软件”是指以独立形式提供给买方或嵌入在卖方出售的货物和/或产品中的软件及其任何更新,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控制编程、设计、配置和可视化的源代码和/或卖方创建的脚本代码中的应用项目文件。如果买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则买方对软件和文件的许可将自动终止。除本条款和条件明确规定外,任何一方均未授予或暗示任何专利、专利申请、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商号、服务标志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许可。
  11. 嵌入软件。在软件和/或文档被嵌入卖方出售的产品中的情况下,该产品的出售不构成该软件和/或文档所有权的转让,所有提及的任何软件或文档的“出售”或“售出”应被视为指许可。关于软件和文件:(i)卖方及其供应商保留向买方提供的所有软件和文件的所有权利、名称和利益,以及所有知识产权;(ii)本协议未授予任何专利、专利申请、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商号、服务标记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其他明示或默示许可、权利或利益。卖方及其供应商保留自行决定随时访问、更新和修改软件的权利,包括防止产品或软件连接到手机或互联网服务的修改。在卖方销售的产品包含软件的情况下,买方同意卖方可以访问软件。买方同意卖方可收集有关该产品本身和产品运行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其位置、故障代码、循环次数、使用时数和行驶速度(“设备资产数据”)。买方同意,设备资产数据或买方的任何其他数据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数据可通过或经过卖方在本协议项下出售的产品进行传输。买方进一步同意,设备资产数据或买方的任何其他数据可通过或经过第三方拥有的产品进行传输。卖方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设备资产数据或任何其他通过或经过第三方拥有的产品传输的买方数据,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的访问。买方授予卖方永久、不可撤销、全球性的权利和许可,将设备资产数据用于卖方的商业目的,包括进行研究以开发和改进卖方的产品和服务,执行此处所述的工作,以及提供相关产品服务。
  12. 可原谅的延误/不可抗力。卖方同意的任何交货日期仅为大致日期,卖方可随时更改。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因卖方无法合理控制且无过错或疏忽的原因造成的订单履行延误或失误或交货违约,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买方或任何政府部门或公敌行为;火灾;洪水;罢工或劳工问题;流行病;居家命令;货运禁运;天气;事故;战争;叛乱或暴动;承运人失误或延误;运输或公用事业短缺或缩减;或供应商或分包商因任何此类原因违约。如果由于任何上述原因造成延迟,规定的交货日期应合理延长,但不得少于延迟期。任何分期交货的延迟不应免除买方接受剩余交货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对因未能向买方交付任何产品、延迟交付产品或买方拒绝或撤销接受产品而造成的任何附带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13. 卖方变更。卖方保留对产品进行设计变更、添加或改进的权利,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在之前生产的任何产品中安装此类变更、添加或改进的权利。
  14. 破产。在买方自愿或非自愿破产或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或在买方同意或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为债权人的利益指定受让人或接管人,或如果卖方有理由相信买方无力偿还买方到期的债务,卖方有权取消卖方在本要约和由此产生的任何协议下的所有义务,或任何此类协议的任何未履行部分,而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取消都不得损害卖方的权利。
  15. 暂缓履行——无弃权。卖方暂缓或未能执行此处所述任何条款和条件,或未能行使因买方违约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不应影响或损害卖方在此类违约继续存在时的权利;此类暂缓或未能执行的行为也不应被视为卖方在买方后续违约时放弃权利。
  16. 可分割性。如果本要约、本条款和条件或由此产生的任何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规定或限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不可执行或无效,则本要约、本条款和条件或协议仅在该部分的范围内无效,其余部分的可执行性或有效性不受影响。
  17. 转让。除非获得卖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此要约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协议均不得由买方全部或部分转让。
  18. 标题。段落标题仅为方便起见,在解释或诠释本条款与条件时不得予以考虑。
  19. 适用法律。本要约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协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管辖。本协议或卖方对买方的任何产品销售均不适用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且各方特此声明不适用该规定的约束。
  20. 司法管辖。本要约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各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中国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1. 完整协议。本要约一经接受,即取代双方之前就产品达成的所有协议(如有)。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否则对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更改、修正、修改或弃权均无效。